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系為處理博士班研究生入學、修課、及學位考試等有關事宜,特依據「東海大學學則」訂定
本修業規定。
第二章 入學
第 二 條 本系於每學年開始之前,公開招考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第 三 條 詳細入學考試報考資格、分組、及名額,概以刊載於本校博士班招生簡章為準。
第 四 條 外國籍及大陸地區學生之入學,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修業年限與修習學分
第 五 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如數學基礎不足者,經招生委員要求,需補修過研究所或大學部課程,方得
參加博士論文口試。
第 六 條 本系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休學期間不計) ,休學至多不得超過二學年,博一與博二
在學期間必須修習當年度所開設應屆必修,如有特殊狀況無法修習,須與指
導教授或系主任同意。
第 七 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除論文外,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其中本科課程不得少於十七學分(修業
期限內補修碩士或學士班學分不得計入)。
第 八 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如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達到第七條之要求,應令退學。
第四章 資格考試
第 九 條 本系博士班資格考試委員會由全系三位專任教師組成,處理資格考試命題、及評分等事宜,並
決定及格標準。
第 十 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若選擇筆試資格考,則入學後四學年內(休學期間不計) ,必須通 過資格考
試。如在入學後四學年內,未能通過資格考試應予勒令退學。
第 十一 條 本系博士班資格考試每年三月份與十月份各舉辦一次,欲應考者須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
系上提出申請。
第 十二 條 本系博士生資格考試採兩種形式:
一、筆試資格考:
(一) 大學及碩士其主修為(應用)數學、統計者(經由外籍生申請入學者除外),須
通過筆試資格考。
(二) 考試科目:(1)數理統計,(2)高等機率論、統計方法二擇一。
二、 審查資格考:
(一) 大學或碩士(任一)其主修非(應用)數學、統計者或經由外籍生申請入學者,
可選擇通過筆試資格考或審查資格考。
(二) 畢業前要有與指導教授(請參照第十九條之規定)合著之SCIE或SSCI論文被接受,
學生必須為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 十三 條 資格考試經評定為不及格之科目,可以重考。
第五章 博士學位資格考核
第 十四 條 本系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包括以下三項: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獲得應修學分。
(二)資格考試及格。
(三)至少有一篇論文發表或被正式接受(須附已被接受之證明)在SCIE或SSCI之期刊上。前述
論文若為聯合發表以與指導教授(請參照第十九條之規定)為限,論文之第一作者必須為
學位候選人本人,並不得為其碩士論文或審查資格考之論文,亦不得為其進入博士班之
前發表之論文。
博士班研究生與指導教授(請參照第十九條之規定)共同發表之論文,若論文投稿時指導教授仍為
本系之專任教師,雖然論文接受時,指導教授已離職或退休,該論文仍視為博士班研究生與系
上專任教師合著之文章,符合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第 十五 條 符合第十四條之(一)與(二)項規定者,始得由本系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 十六 條 符合第十四條之規定者,經論文指導教授推薦,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第 十七 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可保持至第六條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止,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者,應令
退學。
第 十八 條 通過資格考後得申請本系兼課。
第六章 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第 十九 條 博士論文指導教授由下列方式擇一諮請
(一)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
(二)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及外系(或外校)教師共同指導,並須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
(三)本系教師退休後仍受聘為本系兼任教師者,得與本校專任教師共同指導,並須經本系系
務會議通過。
第 二十 條 論文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之歷年著作中,至少有一篇論文發表於第十四條所規定之學術
期刊。
第七章 博士學位考試
第二十一條 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該
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由系主任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
組成之。校內外委員均各須佔三分之一以上。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曾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第二十二條 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
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始得舉行。
(三)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論文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四)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
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為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成績不予平均。
(五)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六)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
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三條 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之候選人,由本系報請學校授予博士學位。
第八章 修正與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學則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學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教務處備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