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碩士班學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系為處理碩士班研究生入學、修習學分及學位考試等有關事宜,特依據「東海大學學則」訂
              定本學則。

         第二章 入學

第 二 條 本系於每學年開始之前,公開甄試及招考碩士班一年級新生,甄試辦法依本校研究所推薦甄選
              入學作業細則辦理。

第 三 條 入學考試報考資格、分組及名額,另訂於本校招生簡章。

         第三章 修習學分

第 四 條 本系碩士班甲組研究生之畢業學分不得少於三十學分,乙組研究生之畢業學分不得少於三十三
              學分。

第 五 條 碩士班乙組研究生如未曾修習微積分,或數學基礎不足,經系主任要求,須補修大學部微積分
              課程一至二學期,違者不得參加論文口試。碩士班研究生補修大學基礎科目不列入畢業學分。

第 六 條 碩士班研究生選課,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十六學分(含補修大學基礎科
              目)。若有特殊情形需經系主任同意。

第 七 條 修習學分之必修、選修課程及論文學分,另訂之。

第 八 條 碩士班學生於畢業前需修習本系所開選修至少十二學分課程。

         第四章 論文口試

第 九 條 碩士班新生入學後可自行選擇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若無適當人選,
              則由系主任協助協調之。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需提交「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至系
              辦存查。

第 十 條 學生更換指導教授時須填具「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經原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同
              意,系主任備查,且更換指導教授以二次為限。

第 十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後,得商請本校其他系、所或校外人士擔任論文共同指導
                教授。

第十二條 有關論文口試之其他規定,依照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學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教務處備案施行,修正時同。